协议范本居间服务协议书

厦门市现代物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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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律文书指定接收   3.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潜在客户的斡旋和谈判。

4.在合作期间,若甲方脱离乙方私自与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目标企业进行交易和合作的,无论合作程度如何、签约业务量多少,甲方均需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给乙方,并将该等企业纳入乙方合作成果或乙方完成拓展企业数的范畴。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努力协助甲方完成业务发展,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目标管理者见面、会谈,但乙方并不保证具体合作的业务量。

  2.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

4.甲方与目标企业发生任何纠纷及问题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相关费用约定

1.服务费,是指本协议项下合作甲方应付乙方的居间服务费。双方约定,甲方应按金额的%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甲方在业务达成之后7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2.通过乙方拓展的合作客户,乙方可以按实际合作年限或限定年内获服务费,不论届时乙方是否还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

第六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2.双方应对外严格保密本协议书的内容。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和上述公司之法人代表、高管、董监事)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可要求取得约定的服务费,并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主张违约金。4.本协议书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日%。

第八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书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提请鹰潭仲裁委员会(现代物流仲裁院)裁决,仲裁开庭地点约定为厦门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面)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共同签署日期:

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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